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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为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多地近期再度发文强调“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下称“新疆医保局”)近日发文称,自2月1日起,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至此,新疆成为继上海、广东、四川、北京、河北等地之后,又一明确“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省份。 2019年以前,国家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的一项指标曾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药品”,但2020年以后相关部门已取消了该评审指标。
目前,对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品种数限制无上位法依据。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该规定并未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做出数量上的限制。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有关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相关考核规定早已被取消。然而,医院本身存在较强的‘控费’内在驱动力,同时个别省份或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或仍然坚持此前的考核惯例。”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金春林表示,近期以来,有一种社会观点认为,医院之所以不进或少进谈判药、进口药,是因为受到“用药数量限制”“药占比”等相关考核要求的钳制。但事实上,这一药品“进院”障碍已逐渐打通。实践中,由于药品加成政策的取消,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对于医院总额控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自身的药品使用动力不足。在此背景下,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申强调这一考核变化,旨在落实医院的主体责任。医院应该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
亦有业界观点认为,随着监管部门对于国谈药快速落地提出的严格要求,“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量限制”的政策主要利好于谈判药物。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新版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