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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迎来了终审结果。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诉小说《此间的少年》系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作者是知名网络小说作家杨治(笔名“江南”),主要讲述汴京大学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年轻人的校园故事。
同人作品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二创行为如何规避风险?本案中,法院为何没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针对上述三大焦点问题,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予以解答。
焦点一:侵权争议
人物性格关系也有“独创性”
与2018年的一审判决结果相比,此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明确认定其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牟晋军认为,终审判决一大亮点,在于将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的名称、性格、关系等要素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但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胡子骐认为,本案焦点是判断涉案作品相似的元素或内容属于“表达”还是“思想”。
文学作品中,如何区分“思想”和“表达”?胡子骐介绍,作者主观范畴的思想构思,比如创意、识别符号、情感或观点本身通常属于“思想”;而将内在的思想通过一定的符号形式,外化为实际客观可重现的智力成果,比如通过作者进行了个性化取舍和安排后形成的具体情节、隐喻文字等,一般属于“表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虽与金庸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和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法院据此认为《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
如何理解判决书中提到的“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记者注意到,涉案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被称为“射雕三部曲”,三本书中的人物联系比较紧密,郭靖、黄蓉、东邪、西毒等角色在不同作品中反复出现,共同构成了一个刀光剑影的“武侠宇宙”。